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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oHS指令最新修订201165EU
发布时间:2014-06-21 19:48:03 发布者:浩畅


新内容

主要措施

1. 范围

修正及增加以下产品,在指定日期后不得投放于欧盟市场:

产品

此日期后不得投放于欧盟市场

医疗设备

2014-7-22

监测和控制仪器

2014-7-22

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

2017-7-22

新增加:指令 2002/95/EC 没有包括及不符合 2011/65/EU 的电器和电子设备(EEE

2019-7-22

2. 定义

增加了依靠的定义。依靠是指有关电器和电子设备,需要电流或电磁场来进行至少一个默认功能。

3. 履行责任

· 制造商需要制订欧盟符合性声明,标贴电器和电子设备和准备技术文档以证明产品符合指令第四条和附件二的要求(有关六种禁用化学物质: 镉、 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
· 制造商、进口商、授权代表及分销商应保存所有档案 10 年以便市场监测之用。
· 在投放市场前,电器和电子设备制造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必须确保有适当的合格评定流程符合附件二的模式 A768/2008/EC 议决中所要求的规定。

4. 欧盟符合性声明

符合性声明应说明该产品已被证明符合指令第 4 条和附件二的要求(有关六种禁用化学物质: 镉、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

5. CE 标志

CE 标志必须是贴在所有电器和电子设备上或数据的地方,才可以投放市场。如碍于产品性质而未能符合要求,CE 标志则应贴在包装和所附文件上。

6. 强制性标签要求(电器及电子设备)

·  CE 标志
· 电器及电子设备识别(类型、批处理或序号或其他可允许辨别的元素)
·
制造商和进口商要在电器及电子设备表明其名称、注册名称或注册商标和地址,如碍于产品性质而未能符合要求,CE 标志则可贴在包装和所附文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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